刘某是苍山县某建材公司装车车间的一名工人。2009年2月12日,刘某在装车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骨折,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承担。病情稳定后,刘某要求单位支付其5万元的伤残待遇,否则拒绝出院。单位要求刘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但刘某不配合,致使劳动能力鉴定没法顺利进行,故单位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5万元的伤残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不同的鉴定结论,职工可以依法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这是工伤保险赔偿公平、合理的体现。刘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这样就无法对其伤残程度作科学的评判,也就无法计算其伤残赔偿的标准,其要求的伤残待遇也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该仲裁委据此作出裁决: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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