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的家人今天在大兴法院要求可口可乐公司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66 万余元。而可口可乐公司坚称自己无责。 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员工吕某在参与公司组织的篮球活动时猝死。
吕某与可口可乐公司部分员工在某健身馆打篮球。不久, 2008 年 9 月。同事突然发现在场外休息的吕某瘫倒在地,不省人事。吕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诊断其为猝死。事后,可口可乐公司为吕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 11 月,管委会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对此结论,吕某的家人无法接受,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上级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与吕某的劳动合同约定,吕某从事的工作岗位执行的规范工时制度,其在篮球场进行的体育活动是下班后进行的不符合《工伤平安条例》关于视同工伤认定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打篮球是公司组织的活动, 吕某的家人认为。且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 2007 年 10 月的体检演讲中已显示,吕某的心脏不太正常。然而,公司并没有向吕某告知,并让其参与篮球活动,最终造成其意外身亡,主观上存在过错。
吕某的家人出具了工资单、加班工作统计表, 法庭上。依照工资单做出来的加班一览表,以证明可口可乐公司始终在安排吕某超负荷加班,加班工资已经超越了基本工资,证明加班的强度。
该公司从未强令安排职工违法加班, 可口可乐公司则表示。吕某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强度均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而且公司内部并没有企业篮球队,事发时的篮球活动不是公司所组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视为工伤的范畴,所以不能认为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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