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法律实务

     经济风险、政治风险、自然灾害等等各种风险充斥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劳动领域同样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工伤风险就是其中的一种。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偶尔受伤在所难免。对于工伤,简而言之即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伤害。由于遭遇工伤的劳动者往往会陷入生活困境,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我国自建国伊始便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备而复杂的工伤法律体系,一直以来在劳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围绕着工伤的认定进行系统阐述。

  一、工伤的适用范围

  案例:上海某建筑公司需要将工地上的沙子运至他处,公司人手不够,于是从当地农村找来一批农民,双方商定由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如小拖拉机、手推车等负责运沙,每立方米6元报酬,三天内运完。后农民自己开拖拉机运沙时翻车受伤,向公司要求工伤待遇时遭到拒绝。建筑公司应否给予他工伤待遇?

  劳动者工作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处理其关键是这个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只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则不能按照工伤处理。那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1、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接受管理领取报酬。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适用于劳动者,同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业务组成。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当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素的即可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案例中,这些农民和建筑公司虽然都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但是农民们运沙时使用的是自家设备,他们与建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显然是一种民事承揽关系,因此不应按工伤进行处理。

  二、工伤的认定

  1、工伤认定的要件

  案例:张某于2004年进入上海某机械加工公司工作,进入公司后,张某工作十分努力,后被提拔为生产车间领班,每天工人下班后张某会在车间里巡查一圈,确定没有问题后方才离开公司。2009年11月,张某在工人离开后照常巡查,不料被一车床刮伤后跌倒造成骨折。公司认为张某受伤时已经不是上班时间,其不属于因工负伤。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三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一般而言,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基本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外延也逐渐扩大。比如,进行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上下班途中、因工出差的过程中等等,这些情况因工作需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理解工伤构成要件不能太过于机械化。关键是要把握住“工作原因”,由此再推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些辅助构成要件。

  回到案例,张某巡查时虽不是上班时间,但同样也是为了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其性质上属于一种收尾性工作,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2、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例:1998年,王某进入上海某运输公司从事仓储工作。2001年经医院检查,王某患有心脏病,以后便一直靠药物控制。2010年2月12日,王某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当场死亡。王某的家属找到运输公司要求认定王某为工伤,而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因心脏病病发而亡,并非工作原因而致,因此拒绝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王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符合三个基本要件是工伤认定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工伤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即帮助劳动者减轻、免除劳动过程的人身伤害,同时也帮助劳动者摆脱工伤困境。本着这一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便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认定要件,同样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此时无论是因为工作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一律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同样视同工伤。

  由此可见,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应突发心脏病而身亡,但是他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病发的,因此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3、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案例:老王平时嗜好喝酒,2008年1月老王进入某供热公司烧锅炉。2009年12月22日晚,老王忍不住酒瘾上班时喝了半斤白酒,接着就昏睡过去,结果导致锅炉爆炸,老王自己身体也严重灼伤,被送入医院时血液酒精含量仍然超过醉酒标准。病床上的老王希望公司能按工伤处理,公司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议。

  当然,并不是只要符合三个基本要件就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因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而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自残自杀等导致伤亡的,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老王因为醉酒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尽管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受伤,但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4、职业病

  案例:孙某为应届毕业的大学生,2008年8月进入上海某化工公司担任实验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孙某经常接触一些有毒有害的液体、气体,而由于该化工公司防护措施不到位,孙某在工作一年后常常感到头晕、恶心甚至呕吐,导致工作常常无法完成。2009年第一季度绩效考核孙某被认定不合格,公司组织培训后孙某的考核仍然不合格,公司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将在一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认为自己可能患有职业病,要求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后再办理离职,结果遭到公司拒绝。化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中存在着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在招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时,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同时还应当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与其他的工伤不同,职业病往往具有隐蔽性,有时需要很长一段观察期方能发现,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有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等事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部分劳动者群体很有可能是因为得了职业病才影响到他们的工作质量。这也体现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回到本案,孙某从事的工作很容易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并且在工作期间他已经出现了头晕恶心甚至呕吐等症状,该化工公司应当组织为孙某进行离职前健康检查,否则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5、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最重要的是及时提出认定申请,以便认定部门能及时的开展认定工作并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待遇。企业应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1年内申请。提出工伤时当时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时工伤认定申请表里应当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操作建议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者出现伤害事故的情形往往十分复杂,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合理控制成本中寻求平衡点。由于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浮动费率制,因此,减少工伤事故、加强工伤管理,一方面可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对于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以预防为主,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条件,为员工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对伤情较重者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查明劳动者受伤原因,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如果不符合的,应及时向员工说明情况,本着人性化的原则,为受伤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生活上的帮助。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之后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这段期间员工的医疗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而非社保基金承担。因此,及时的进行调查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应当进行严格规范,防止一些民事雇佣人员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承担工伤责任;在将自己的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防因对方主体不合格而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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