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店头镇小马在一家民营铸造厂上班。2009年8月12日,小马在进行铸铁熔化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将手背严重烧伤,小马要求该厂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厂认为,企业有规章制度,小马是在工作过程中未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伤害,不愿将其作为工伤处理。小马不服,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起申诉。
人社部门经调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是免责的,即劳动者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以及自残或自杀的。在该事故中,小马的手背是因疏忽被烧伤,并不影响其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遂认定小马所受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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