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9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
沪劳保保发(1999)14号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客观公正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发展需求,特规定如下鉴定程序。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报鉴定材料
(一)作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
1.要求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失业人员向所在地区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可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作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见附件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填写《鉴定表》。
3.申请人所在单位接到有关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书面通知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可由申请人直接到有关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填写《鉴定表》。
《鉴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申请人要求作鉴定的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其中精神病患者为二年以上)的病情证明;
(4)完整的病史和所患疾病或负伤的医疗诊断结论,其中精神病患者的诊断结论必须由精神卫生中心提供。
(二)作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
1.由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因工负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所在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手续的,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可向有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作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因工负伤人员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患职业病人员可向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杨浦区除外,下同)。市、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所在单位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填写《鉴定表》。
《鉴定表》一式四份,由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所在单位向有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所在单位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申请;
(2)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部门对工伤事故的批复、认定意见;
(4)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因工伤抢救治疗完整的原始病史(包括历次诊断结论、X光片、各种检验单据、证明书等);
(5)患职业病人员须有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
(6)因工负伤人员系上下班途中因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还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确定指定医院,安排医疗检查
1.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月底将确定的医疗检查指定医院书面通知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指定医院。
2.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医疗检查指定医院,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开具《医疗检查联系单》(见附件二)。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凭《医疗检查联系单》及《鉴定表》到确定的指定医院门诊办公室(医务科)预约医疗检查日期,申请人应如期到指定医院作医疗检查。医疗检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具《医疗检查联系单》起十五日内完成。被确定的指定医院所在地的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助做好医疗检查工作。
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作医疗检查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应事前与办理手续的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医疗检查日期。
4.精神病患者、住院(指区、县级以上医院,下同)危重病人原则上不再作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精神病患者由治疗的精神卫生中心填写《鉴定表》中的医疗检查结论,并附《住院通知》或《挂号卡》复印件;住院危重病人,由所住医院填写《鉴定表》中的医疗检查结论,并附《住院通知》复印件。
三、受理、收费、登记、发放《征询情况表》
1.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的《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认真审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文规定收取鉴定费。其中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所需费用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申请人直接到有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作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所需费用应由申请人预付,如经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所需费用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担。
2.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应填写《月鉴定登记表》(见附件三),同时须填写《征询情况表》(见附件四)邮寄有关居委会。有关居委会在收到《征询情况表》后的五日内,将按要求填写的《征询情况表》邮寄有关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组织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作出鉴定结论
1.召开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会,技术鉴定组专家根据医疗检查结论、原始病史及相关资料,参照《征询情况表》,在面见被鉴定人(精神病患者、住院危重病人及医生上门检查的病人除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或《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沪劳保发[1997]58号)进行集体讨论,作出技术鉴定意见。
2.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技术鉴定意见(如技术鉴定意见与医疗检查结论不一致,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本程序二的有关规定组织复检),作出鉴定结论,加盖公章后通知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被鉴定人领取《鉴定表》和有关材料,开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见附件五,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另行制作),办理签收手续。
五、重新鉴定
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区、县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从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见附件六)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办理手续,按照本程序二、三、四的有关规定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市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最终鉴定。
凡提出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重新鉴定的一方在申请时预付,如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从预付款中扣除。如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单位负担。
六、立卷归档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鉴定案件结案后,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案卷材料应包括《鉴定表》、确定的指定医院医疗检查的病史资料、《征询情况表》、《鉴定结论通知书存根》,工伤、职业病鉴定还应包括劳动部门对工伤事故的批复、认定意见或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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