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赔工伤损失诉请推翻仲裁被驳

雇员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劳动仲裁裁决企业赔偿,企业不服,将劳动者告上法庭。5月1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遂川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8日,田德章受聘于遂川材料公司从事木料加工工作。同月23日,田德章在工作中被木料击伤左肋部,致使脾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后送医院抢救,实施了脾脏摘除手术。田德章治愈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2009年8月,劳动部门作出其为工伤的认定书和六级伤残的鉴定书。因遂川材料公司只给付了医疗费,对田德章的其他损失拒绝赔偿。2009年10月,田德章向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遂川材料公司给予工伤赔偿。2009年12月,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遂川材料公司支付田德章各项损失7.43万元。
遂川材料公司以田德章在公司工作五日就因自已不慎受伤,后一直未在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遂川材料公司与被告田德章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田德章是在工作中受伤,经吉安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依法应由原告遂川材料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支付被告田德章的各项经济损失。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正确合法,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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