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该建筑公司给対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5年8月,刘某在施工过程中肋骨全部断裂。此时的建筑公司正在申请建筑行业质量体系认证,为了保障认证工作顺利进行,企业隱瞒了刘某的工伤。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企业申请工伤认定。企业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1个月,企业再无权利申请。于是,2006年3月,刘某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作出了刘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刘某于是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企业未及时申报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但该公司认为,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刘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前已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全部费用,包括刘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律师点评】
本案公司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错误理解导致了不但要依法承担相关待遇的给付,还要因瞒报工伤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损失。
首先,工伤发生后,企业不能因为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待遇的给付。本案中,企业仍应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等工伤待遇。当然,2011年1月1日后,企业承担的前述工伤待遇支付项目有所减少。
其次,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但并非30天一过,用人单位就无权申报。相反,30天过后,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瞒报工伤,导致的一个很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即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刘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就只能由该建筑公司全额承担,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