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某矿务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矿务局的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该矿务局虽然认为他是因工致残,但认为该工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矿务局的这种看法对吗?
[案例分析]
矿务局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一规定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种法定义务;二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雇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一种法定权利,企业不得侵犯。
企业之所以要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先尽缴费义务,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因工伤残或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生活保障,同时也能均衡企业在这方面的开支。实际上对职工、对企业都有好处,所以企业都应该参加。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分析,该矿务局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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