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查职业病 不能解聘

单位想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如果涉及到职业病检查,在没检查之前,单位是不得随意开除员工的。
马玉是河南人,经哥哥介绍从18岁开始就在沈阳的一家油漆厂工作,勤勤恳恳地从事化工油漆的生产工作十余年,每月工资1400多元。
该油漆厂在十几年间两次易名,从原来的飞跃油漆厂,变成了现在的飞跃制漆有限公司。虽然换了名,但马玉觉得只要自己做好工作,不会有什么变化,不料,马玉却被单位炒了鱿鱼。
原因是2008年12月单位的主管要给马玉调换工作,让他去烧锅炉,他认为新工作与原来的工作相比,劳动强度变大了,因此提出要增加工资的请求,单位没有同意,却开出一纸《员工离岗通知书》,让马玉离开单位。
后马玉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接到仲裁裁决后,2009年6月,马玉委托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安财,向沈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8项诉讼请求:由于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过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实施,故要求被告给付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008年2月1日——12月9日的工资14847.7元;被告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150元;补交5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支付因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1430元;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4300元;支付所欠工资720元;开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出具职业病鉴定手续及承担鉴定费用。
2009年8月本案开庭,针对单位提出的马玉是农民工、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马玉没有身份证,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刘律师提出,马玉本人早在1991年就进入单位工作,1996年这个单位更名,2004年又更名为飞跃制漆有限公司。就是说马玉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双方早就明确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过错完全在单位,单位所陈述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没有提供身份证)根本就不能成立,更何况单位并没证据来证明马玉不提供身份证,并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没有积极地与马玉签订劳动合同来看,也是单位恶意地不与马玉签订劳动合同。再有从劳动仲裁裁决上认定的事实来看,马玉确实是在单位成立之初就在此长期工作,不存在外地农民工的问题。并且马玉已经在沈阳市住了十几年,有了两个孩子,大孩子已经14岁上初中了,这个孩子小学和中学都是在沈阳市读的,有学生证为证。小孩也是在沈阳出生的,有出生证明为证。以上都可以说明马玉不是临时工,也不是农民工。
因此,刘律师认为本案中该油漆厂应承担下列责任:单位为马玉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与马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单位给付马玉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单位解除马玉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马玉虽然提出了要涨工资的要求,但在单位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并没有主动要求离职,因为马玉长期在单位树脂车间从事热炼岗位工作,长期接触化学物品,因此对自己是否有职业病,一直心里没底,所以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前,是不可能主动要求离职的,并且劳动仲裁时也提出了这种仲裁请求,因此马玉是不可能主动要求离职的,而是单位方单方面解除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马玉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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