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员送件途中出事故 第三方赔后仍获工伤待遇

速递员小刘是北京韵达速递有限公司的员工,某天晚上在送件途中被公交车撞伤,在要求公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后,小刘又要求速递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损害赔偿案。
2008年3月,小刘到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0月15日晚9点50分,小刘和同事被指派去送快件,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等处损伤。小刘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获得赔偿。其后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速递公司应赔偿小刘各项费用共计78416.87元。速递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房山法院。
原告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诉称,小刘是在下班后晚上9点50分被公交撞伤,不应属于工伤。另外,小刘已经向公交公司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还未有生效判决。
被告小刘答辩称,2008年3月与原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0月15日,同事尹某与自己受原告指派去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送快件,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等损伤。事发后原告拒绝承认我系工伤,经工伤认定,确认系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捌级。
最终,在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生效后,房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速递公司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药费、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及鉴定费共计67553.86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小刘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并被认定了工伤,应当享受捌级工伤待遇。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赔偿的医药费、交通费等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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