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仲裁诉讼中如何证明本人工资确定工伤待遇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小徐被安徽某装修公司在北京招为装修工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装修公司也没有按规定为小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6年7月,装修公司承揽了朝阳区某商品房的初装修工程,小徐在装修外墙时不慎坠落摔伤,导致肋骨骨折,腰椎骨折,住院两个月后回家休养。

六个月的停工留薪医疗期满后,小徐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小徐只得向公司讨要各项赔偿金,被拒绝后,小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自己此次工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仲裁中,小徐提交了以下证据: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显示小徐是安徽农村户籍;

(2)小徐2006年4月、5月和’6月份的工资条,显示三个月平均工资为1010元。

最后,仲裁庭认为,小徐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工资为34,191元,月平均工资为'1709元)的60%,因此按照北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确定小徐的“本人工资”为1026元。以此为计算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五级伤残待遇计算方法,小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416元。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级伤残计算30个月,故小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09乘以30等于51,270元;准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存在伤残津贴。

【关键证据】

小徐三个月的工资条;北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举证指导】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被评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有权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如果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这些赔偿项目的基数都是“本人工资’’。因此,职工能否有效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状况,成为了维权的关键点。

在收集有关工资的证据时,不但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还要熟悉当地省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工伤补偿的地方法规的规定。比如本案中,小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计算的。但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所以,小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的。小徐对此不必证明本人的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据此,职工应当提交其发生工伤事故之日前一年中每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据,比如工资条、银行账户记录等。只要提交了这些证据,就可以取月平均数作为“本人工资”了。但是,很多情况下,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尚不足一年就出现工伤事故了,这样一来,职工很难提交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据了。实践中,有几种做法可供选择:

一是如果职工可以要求以前的工作单位出具收人证明,补足在现在工作单位不足12个月的其他月份的工资收入证据;

二是如果以前没有工作过,可以只提交现有的工资证据,并主张按已有的月工资平均水平来确定“本人工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一般是指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因此,职工应当寻找发生工伤事故的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确定了“本人工资”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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