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锯伤了右手 老板拒绝赔偿

冲板木匠工的手被冲板电锯锯伤,老板却称是其是在为自己制作一个小凳而受伤不愿赔偿。2011年4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对此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吴老板需支付九万余元的赔偿款。
张师傅是一名木匠,2009年7月10日进入吴老板设立的某家居公司从事冲板工作。2009年11月24日,在操作过程中,张师傅的右手被电锯锯伤。事故发生后,张师傅立即由同事送至海盐县人民医院就诊,由于张师傅伤势比较严重,医生建议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张师傅随机又被转至嘉兴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治,经过一个半月的治疗后,张师傅痊愈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吴老板支付。
出院后,在与吴老板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过程中,张师傅发现自己在住院治疗期间,吴老板将他的病历姓名假报为一工友刘某的名字,后经与曙光医院多次交涉,现已证明实际就医的伤者为张师傅。
张师傅认为,其受雇于吴老板从事工作,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应对雇员负有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现张师傅受伤后,与吴老板曾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可是吴老板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师傅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张师傅只得将吴老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获得各项损失赔偿款为132944余元。
在庭审中,吴老板说张师傅是自己妻子的姑父,双方是亲戚关系。张师傅在自己厂里做杂务工作,但到2009年10月30日已终止关系。事发当天,事故是由于张师傅私自不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制作一个小凳而受伤的,当时吴老板不在场,车间里也没有别人。
至于吴老板将张师傅送到医院,在病历上假报一事,吴老板说当时因为情况紧急,自己扶着张师傅,是厂里另一名工友帮忙挂号的,因工友不知道张师傅的名字,就随便写了一个名字。
海盐法院经调查查明,张师傅在2009年下半年受雇于吴老板,11月24日,张师傅在该厂车间内在吴老板制作的用于冲门板的机器上冲木料时右手被电锯锯伤。海盐法院认为,吴老板称事故发生时双方的雇佣关系已终止,张师傅所受伤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但未提供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法院结合本案张师傅受伤的时间、地点、张师傅受雇于吴老板期间所从事工作的范围内容及所受伤害为源于冲门板机器上的电锯锯伤之事实,对张师傅所受伤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外由于张师傅本身是木匠,在吴老板处主要从事冲板工作,故张师傅对冲门板这类机器的危险性根据其自身的专业知识也应有一定的预见性,而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张师傅对此次伤害也应自负一定责任,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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