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的雇员在室外安装广告牌时不慎捽伤致残,企业为逃避责任注销登记,经营者仍难逃其责。4月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彭仁生赔偿原告张小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4万元。
2008年4月2日,原告张小华应聘到被告彭仁生经营的乐乐广告图文中心工作,从事广告牌的制作与安装。当月10日,原告张小华在一家汽配店安装广告牌时,不慎从二楼摔到地面,致头部左颞叶脑挫裂伤、右枕硬膜外血肿。原告张小华受伤后,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定原告张小华为工伤。同年12月27日,经鉴定原告张小华头部损伤为9级伤残,右眼损伤为7级伤残。
2009年1月9日,原告张小华申请仲裁,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告彭仁生支付原告张小华医疗费10.49元,但未对医疗期间工资、伤残赔偿金等进行仲裁。为此,原告张小华起诉要求被告彭仁生支付医疗期间工资、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另查明,被告于2006年4月12日申请个体工商户(企业性质)开业登记,成立乐乐广告图文中心,于2008年5月23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受聘于被告经营的广告图文中心工作,在工作中遭受身体伤害,业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原告工伤待遇。虽该中心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责任仍应由经营者即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期间工资、伤残赔偿金等,合理合法。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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