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事故全部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

林某系某公司货运驾驶员。2003年3月5日,他在出车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林某所在公司及将他送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后经鉴定,林某属2级伤残,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该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是由其本人违章驾驶所造成,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不应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后,林某于2004年2月26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存有两种不同意见。后经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林某所在公司除支付医疗费外,一次性补偿其23万元,此案了结。

[评析]

这是一起司机本人违章驾驶致残后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引起的工伤争议案件。此类工伤认定,国家相继先后出台过一些政策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7条规定:“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否则,不能作工伤处理。而司机属特殊工种,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在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任务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按理应与其他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日常生产工作一样,即使违章致伤,按工伤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司机与其他职工一样,在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中造成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按第9条规定,若属“违法”或“蓄意违章”,则不能认定。但违法涉及的范围很广,情节有轻重,责任有大小,处理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对司机的违章行为,哪些属于“违法”,哪些属于“犯罪”,若没有明确的界限规定,则很难定性;对是否属“蓄意违章”,缺乏足够的证据,也难以确认。为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取消了原复函第7条规定,作了明确解释;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犯罪或自伤、自残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很难操作,由此引起争议后,常被某些人作为推卸责任、否认工伤的依据。因此,新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试行办法》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作了修改,删除了原排除工伤条款中的“违法”和“蓄意违章”。两者相比,《条例》更简明恰当。但《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这项规定,将“违法”与“犯罪”作了区别,但将违反治安管理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也一律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这似乎不太公平,也不太妥当。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来说,大多由当事人违反交通管理(即违章)行为所造成。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28条规定,除不负事故任何责任外,事实上都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若严格按规定执行,不仅负有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司机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使由一般违章行为造成伤害,只要违反了上述规定,都不符合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

笔者认为,“违法”并不等于“犯罪”,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除自杀自残外,职工在日常工作中“蓄意违章”,也不合情理,即使存在也极个别。因此,凡属于一般过失性违章行为造成的伤害,只要不属重特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按工伤无伤错责任原则,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而受到治安处罚,或因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及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林某尽管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也未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按《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应可以认定为工伤。

(中国劳动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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