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是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各地认识并不一致。实务中一般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未经审批按标准工时,超时计算加班费。第二种,虽然未经审批,但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双方约定的效力,不支持加班费。第三种,未经审批按标准工时处理,但是按标准工时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对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扣除休息、吃饭等合理时间。你们同意那一种,欢迎来文辨析。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劳社办〔2009〕40号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事项,已在我市第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取消,因此我市不再受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申请。
二、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中关于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要认真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