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填“婚否”不构成解雇理由

2007年6月10日,小王在报上看到上海某机械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的招聘广告,遂报名应聘。经笔试面试后,机械公司对小王的情况比较满意,人事经理让小王在一张《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小王于是按要求填写完毕。第二天,人事经理与小王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小王开始在机械公司正式上班。

小王打算在2008年10月1日举办婚礼,于是9月20日提前告诉机械公司办公室主任和人事经理其结婚及请婚假事宜。然而,让小王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第二天下午,人事经理告诉小王,她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在“婚否”一栏中的“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属于欺骗公司行为,因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不信,人事经理于是拿出《员工登记表》给小王看,果然小王当初在填写时在“婚否”一栏中的“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小王向人事经理解释,表格上“未婚”选项和“已婚”选项上下排列很紧密,自己当初在填写时大概粗心大意,不小心勾错了,希望公司不要误解。但无论小王如何求情,公司还是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本结婚是一件欢欣喜气的事,但小王夫妇却被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搅得心烦意乱。10月下旬,小王越想越气,找了律师咨询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小王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一方面小王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因表格内容排列过于紧密,小王不小心勾错,并未存心欺骗公司,倘若真是有心欺骗的话,她也不会把结婚的消息告诉公司了;另一方面,是否已结婚属于个人隐私,且结婚与否与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并无关联,公司无需也无权知道,因此小王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机械公司认为,公司让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就是为了希望员工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信息情况,小王在结婚与否这样一个重大的个人信息上未如实告知公司,属于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仲裁结果: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在录用小王时了解她的一些基本情况无可厚非,但这个了解的范围、程度即所谓的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当有个限度,《劳动合同法》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了解的范围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机械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因此认为员工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首先查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否合理,然后再来查看员工是否如实告知,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即使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小王得以继续在机械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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