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通知订合同遭拒 员工被辞要补偿无依据

案件:员工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被辞

陈先生今年28岁,来自安徽省芜湖市,几年前和几名老乡一起来到上海打工。 2008年9月,陈先生通过社会招聘,通过了本市一家服装公司的面试和考试,被公司正式录用进入该服装公司下属的一个销售点工作,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双方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基本工资1200元,另外根据本人销售业绩每个月再给予奖金。

2008年10月初,公司书面通知陈先生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陈先生没有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即书面通知和陈先生终止劳动合同。陈先生就和公司方面交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没有同意陈先生的要求。于是,陈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辩论:员工公司各执一词互指对方有错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该案时,陈先生认为,自己是2008年9月下旬进入公司,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提出和他终止劳动关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方面应该支付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还要支付给他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陈先生进入公司后,单位多次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陈先生只是答应,却迟迟不和公司方面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公司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可是陈先生还是不和公司签订。

因此,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陈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根本没有过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至于陈先生在公司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公司会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的。

裁决:员工要公司付经济补偿金无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书面通知陈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和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

通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自用工起一个月内,公司书面通知陈先生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陈先生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即书面通知陈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现在陈先生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陈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方面应该支付陈先生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评析: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订合同无过错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起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由于陈先生经公司书面通知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公司书面通知其订立劳动关系,责任完全在陈先生,因此,陈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缺乏依据的。最后,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陈先生的仲裁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