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技术人员,研究生毕业后,张某就到该公司工作了。由于该公司给张某解决了当地户口,公司为了留住张某就在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约定如果张某在合同期限内辞职,则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才能离开。工作了一年以后,张某已经成了公司的主要技术骨干,尽管技术水平上去了,但公司却丝毫没有给张某涨工资的意思。为此,张某也一直犹豫不决,想辞职又怕支付违约金,不辞职,则又不甘心现在的待遇。
【评析】
长期以来违约金一直是用人单位结束劳动者跳槽的主要方式,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就是针对这样的问题,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劳动》第25条规定,除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约定过服务期,或者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用人单位留住员工的方式。
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张某与该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则在上会被认为无效。因此张某辞职就不用担心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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