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林某与福建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林某认为他是与单位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万元。某公司却说员工是主动辞职,证据最终被法院采信。日前,鼓楼法院驳回林某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诉请。
林某在某公司工作10余年。2007年以来,他经常请病假。同年底,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发现上面注明是他“主动辞职”.公司以此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驳回了林某的诉请。林某又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林某辩称,他与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公司应按他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某公司辩称,林某是以自身健康原因提出辞职,按规定可不支付补偿金。
林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是否经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林某辞职的电子文本的报告,并出示了证人证词,证明林某主动辞职。
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林某辞职报告,虽是电子形式,但符合某公司的工作特点,且有证人证言可以印证,因此法院确认林某为主动提出辞职。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遂驳回林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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