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拒绝加班被开除 状告单位获赔万元

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很少有人能够拒绝。苏州昆山一名公司员工却 “胆大妄为”地拒绝了单位的加班安排,拒绝的代价也不小:他被开除了。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开除不愿意加班的员工?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加班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指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单位要求加班不合理不合法的,员工完全可以说“不”!并判决单位向被开除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0539.60元。
拒绝加班竟遭开除:提请仲裁,公司被判赔1万多
3年前,33岁的王乾化从老家连云港来到昆山打工,与昆山开发区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至昆山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每月收入2600元。
2010年4月29日下班后,王乾化收拾好东西准备离开公司,主管喊住了他,要求他留下加班。王乾化告诉主管,自己身体不适,忙了一天了,作为电焊工不适宜继续工作。主管坚持要求王乾化加班,而他没有理睬,径自离去。
次日,王乾化正常到公司上班,公司派人找王乾化谈话,双方不欢而散。5月6日,公司再次找王乾化谈话,王乾化拒不认“错”。当日,公司以王乾化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解除与王乾化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让王乾化不要来上班了。
回家后,王乾化越想越气,凭什么要逼我加班?凭什么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5月7日,王乾化愤而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了情况,称自己因健康原因不能加班被解除合同,要求赔偿,劳动部门回复他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为自己维权。于是,王乾化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补缴社会保险。
2010年7月9日,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昆山某公司支付王乾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39.6元。
公司不服又上诉:终审判决“解除合同违法”
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昆山某公司不服,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昆山某公司向法院提供《员工手册》及签收单。《员工手册》上规定,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侮辱、恐吓、诽谤或搔扰之行为,属不可容忍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几份证人证言:2010年4月30日,公司部门经理林道明和主管吴志强同王乾化到人事部,就工作中一些安排配合问题与王乾化沟通。王乾化说前一天在主管安排加班后,自己不想加班,并与主管发生了言语冲突。在沟通过程中,王乾化情绪激动,且威胁经理和主管,甚至采取攻击性动作将手猛伸到距经理脸部10厘米处,后被拦下,沟通无法继续。公司认为,王乾化辱骂经理和主管,态度极其恶劣,造成极坏的影响,他们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辞退王乾化,并无不当。
王乾化却认为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因为证人吴志强的陈述可以证实自己当时已说过身体不适才不加班的,当天一个工序的6个人都没有加班,昆山某公司仅对自己一个人谈话并对自己进行处罚是不公平的。“在谈话过程中,经理已宣布将我开除,理由是不配合加班,而不是现在公司起诉的以暴力相威胁。”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昆山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王乾化加班,应当及时通知王乾化并经他同意。王乾化已向主管说明身体不适,电焊工又属特殊工种,昆山某公司要求王乾化连续上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合理,应当认定昆山某公司要求王乾化加班没有理由。昆山某公司找王乾化谈话前提是公司要求王乾化加班而王乾化没有加班,但王乾化没有加班有合理的理由,且并不是王乾化一人没有加班,工序中6人均没有加班,昆山某公司本身存在过错。
根据上述认定,昆山某公司安排王乾化加班本身存在过错,王乾化对此作出抗辩的理由正当,昆山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认定王乾化多次辱骂主管、有严重打人动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故应当认定昆山某公司违法解除王乾化的劳动合同,昆山某公司依法应当向王乾化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0539.60元。
昆山某公司仍旧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王乾化没有提出恢复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已另谋高就。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不合理加班员工可以说“不” 但有四种情形员工也不得拒绝加班
俗话说: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往往都以为单位的加班安排肯定是必须无条件服从的,而不管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应等情况,有的工人因连轴转而严重超出身体负荷,甚至出现不堪重负而自杀的悲剧。据负责审理此案的相关法官介绍说,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单位要求加班不合理不合法的,员工完全可以说“不”!
当然,该法官也指出,以下4种情况是不能拒绝加班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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