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看电影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遭公司解约,“罪名”是上班时间看电影。周某认为这是“莫须有”,青浦法院一审支持了这种说法,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
周某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月薪2500元。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值夜班,同事王某借她的电脑看电影。两小时后,领导通知周某和王某:“在工作时间看电影,要对你们作出警告。”由于公司曾向周某作出过一次警告,这次要向周某签发“最终警告单”。几天后,公司和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认为,所谓“看电影”,纯属“莫须有”。
庭审过程中,公司出示了周某当天签字确认的回执单。审理法官认为,依照《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周某“同意按照该证明内容执行”指的是同意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而对于周某在上班时间看电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因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周某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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