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996年,黄某进入上海市某A维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维修工。2008年2月1日,即将面临退休的王某与A公司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过了不久却接到了一张退工通知。2008年5月28日,用人单位以“身体情况不适应单位强体力维修电机动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接到通知后,黄某便去找企业领导沟通,但是由于情绪激动与A公司管理人员发生冲突。2008年5月30日,A公司为黄某开具了退工单。2008年6月,黄某状告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仲裁裁决】
庭审中,A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A公司对解除原因及其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最终劳动仲裁判决A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共计2754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劳动仲裁的判决依据的是举证规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要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到某一方则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归属。在劳动争议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同时也存在例外。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无论是谁提出主张,都应由特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这一方往往都是用人单位。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一条实际上就是将举证责任强行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在劳动领域,大多数劳动者往往处于被管理者的弱势地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常常难以收集相关证据。因此,劳动法律法规在举证责任的归属上进行倾斜分配,使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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