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应延迟终止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予以相应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査,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7)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另外,针对工伤的情况法律还作了特别规定: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1999年9月,吕女士进入某保健品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2月1日,合同期至2010年1月30日。2009年5月12日,吕女士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因你无法融入公司集体,基于公司文化氛围建设的考虑,公司决定于2009年5月3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此前一年,吕女士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5万元。

【案例评析】

公司所提“因你无法融人公司集体”的解聘理由,不符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按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实际上规定此种情形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不分段计算,且一律“双封顶”。

由于2008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吕女士应得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9876元/月x12月x2倍=237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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