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后的第一天就被辞退,辞退后发现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对。为此,李某将单位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单位应支付李某2009年12月份工时奖金561元、赔偿金1979元。
试用期过后第一天就被辞退
据了解,李某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试用期为1个月。而就在试用期一个月后的12月10日,李某收到了单位的离职通知,员工的离职通知单上却未注明离职原因。为此,李某认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差额、一个月工资2500元、赔偿金5000元。
对此,公司声称是因为李某工作不达要求、缺乏团队精神,所以才不予录用。并且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支付李某提出的另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和赔偿金5000元的要求。
试用期内没有告知不合格单位便不能再以此为由单方辞退劳动者
经过双方的协商,单位应李某要求,同意将12月份固定奖金改为按工时计算,并按照李某主张,按工时计算奖金,扣除已支付的工时奖金外,单位支付李某12月份工时奖金差额561元。
由于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本应该是到2009年12月9日截止,但是该单位在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员工试用(实习)期满考评表中不予转正办理退工手续的内容于10日通知李某离职,没有在试用期内向李某告知,因此单位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辞退劳动者,且员工离职通知单中也未注明离职原因,事实上该单位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裁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李某11月份的应得工资为1979元。李某在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即989.5元,故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1979元。而李某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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