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雇员工宿舍冲凉烧伤公司是否赔偿

本报讯 记者程伟报道:一酒楼员工齐小姐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搬出宿舍。两日后,她在洗澡时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爆燃,被严重烧伤。她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其获赔30万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前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齐小姐诉称,2008年5月2日,她进入深圳市南山区一家鱼翅海鲜酒楼任茶艺员。她在职期间,一直住酒楼的员工宿舍,同年5月30日,该酒楼因经营不善,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被允许继续在该员工宿舍居住,直到重新找到工作。
同年6月1日下午17时半,齐小姐在宿舍内准备冲凉时,因其居住的301房东南侧卫生间液化石油气瓶连接的其中一条软管未连接,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明火引起爆燃,造成她被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她全身多处烧伤2-3度85%(特重度),面部乃至全身被严重毁容,从身体上和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齐小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事发后,齐小姐将酒楼的原法人和经营者梁先生,现在的经营者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37万余元。
齐小姐与两公司在去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公司允许齐小姐在其宿舍继续居住。但由于两公司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疏忽,造成此次火灾事故,应对齐小姐承担责任。
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某经营公司应赔偿齐小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万余元。
两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两公司认为,案发的宿舍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宿舍,是梁先生承租的。齐小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公司无义务对齐小姐所受伤害负任何责任。齐小姐受到伤害的场所是在居住场所,不符合按劳资关系予以赔偿或补偿的条件。
火灾发生后,经派出所及消防部门前来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是齐小姐一名原同事涉嫌偷窃冲凉间其中一台热水器,直接切断液化石油气软管,致使齐小姐打开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另一台热水器时,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明火引起燃爆。因此,导致此次事故的责任不在两公司,是盗窃案件引发的。
此外,齐小姐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石油气是具有强烈刺激性的气体,齐小姐是具备生活常识的人,完全可以自己辨别石油气是否存在泄漏,从而避免危险的发生。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措施脱离危险,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其应付全部责任。公司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了齐小姐1万元补偿。
齐小姐和其舅舅、律师一起参加了庭审。齐小姐和其律师认为,虽然她和两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酒楼的宿舍管理员同意被解雇的员工先在宿舍住几天,等到找到了工作再搬走,这是合情合理的。公司疏于对宿舍安全的管理,石油气泄漏导致爆炸,使她受到了严重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后主持了调解。公司方律师表示有调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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