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昌某事业单位工作十年之久的张某,因不愿与该单位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被迫离开单位。后张某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三金”,并给予经济补偿。5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许昌某事业单位为张某补交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并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17548元,失业金9360元。
1998年初,张某经人介绍到许昌某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每月工资400元,随后几年张某工资逐渐有所调整。2008年3月,该单位实施优化组合、选择上岗,对每个职工均采取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害怕签订短期合同后自己以后工作没有保障,张某提出了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单位拒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2008年4月离岗。2008年5月6日,张某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张某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三金”,并给予其经济补偿。而该单位则辩称,单位与张某之间无任何劳动合同,也无任何招工手续,单位同意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提出的要求过高,所以未能签合同,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应享有与被告有劳动关系的工作者同样的待遇。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且原告也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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