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我和某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可工作后仅领到2个月的足额工资,其他月份都仅得部分工资,老板无故拖欠我的工资3000多元。1个月前我递交了辞职书。老板答复说辞职可以,但不给补发所欠工资。请问,我辞职后能要求公司支付尚欠工资和给予经济补偿吗?
读者 刘光辉
刘光辉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公司无故拖欠你的工资,你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应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才合法。如果你履行了书面通知程序,到期后即使公司不同意你辞职,你的辞职也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此,如果你辞职,不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还可以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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