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裁员解聘怀孕女员工她因“未婚先孕”不能得补助

“我到底该怎么办?”26岁的李高利昨天来到市妇幼保健院做检查,她怀孕2个多月,这个“五一”节她和家人过得都不好,因为她所在单位于4月27日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递给了她。

给她两种选择她没答应

4月16日,感到身体不适的李高利到医院做了个检查,声象图显示为早早孕(处于怀孕的前期阶段)。“怀孕了,我当时也手足无措。”她说,4月22日,她与男友赶紧到民政局登记办理了结婚手续。

5天后,公司人事主任找到李高利等5名怀孕职工,表示公司因经营问题需要裁员,而她们都在其中。

处于孕期的李高利想到了《劳动合同法》,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她的一年期劳动合同要4月29日才到期。用人方显然也知道李高利的情况较特殊,所以让法律顾问前去协商。“法律顾问说我有两个选择,一是补偿两个月工资,二是不解聘以后就拿每月270元的生活补贴。”

李高利说,“我没有马上答应。”

因“未婚先孕”她不能得额外补助

事后,李高利还了解到,她的另外4位怀孕女同事,除了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外,公司还给他们另外发放数额不等的补助。但是,公司却告诉她,因为是“未婚先孕”,她不能像其他同事一样得到补助。

我们从李高利的同事小苏那里得到了印证。同样怀孕的小苏说,当时,公司是给她们除经济补偿金外的额外补助,数额因每个人的工作年限差别而不同,她自己也拿到了几千元。对于李高利因“未婚先孕”没有额外补助的说法,小苏称,她们都知道这件事。

4月27日,公司见李高利还没作出回应,就将一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到她手上,上面写的解聘理由是“经甲方(用工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这件事我们不接受采访

按道理,公司之前给出的两个条件都可协商,但之后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就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了。

去年4月28日,李高利与单位签下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效力截至今年4月29日,她接到解聘通知书时,离合同到期还有2天。

由于与公司关系闹翻,现在李高利想去理论都无人理睬她。昨天下午1点半,记者与李高利一同来到她所在的单位,该公司人事部主任王某一看有记者同来,马上一口回绝说:“关于此事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

那么,单位要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到底是否违规?

解除合同可能

会被确认为无效

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怀孕期间的妇女都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劳动合同法》更规定了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当然,“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全都不能解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解释称,用人方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即:员工严重违反返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或企业关、停、破产,前者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高利所在的公司是经济性裁员,而她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违反过一次企业规章制度,相反,因工作出色,常得到奖金。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虽然企业不能随便解聘“三期”女职工,但却可因经营原因安排其下岗,只发放相关生活费用。“我肯定愿意继续保住工作,这比2个月的补偿金要划算得多。”李高利昨天表示,她将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公司,同时考虑提请劳动仲裁。

对于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拒绝给李高利补助,相关人士表示,这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相关规定,但单位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平。

(重庆时报 记者 牟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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