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协议 无法获得补偿

钟某因违反保密协议被公司开除。近日,钟某把公司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院认定该电子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须支付钟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钟某是清溪某电子公司的一名工程师,主要负责管理公司电脑。作为电子公司的中高层领导,钟某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机密性文件,因此在钟某上任时,公司就和他签订一份《保密及兢业限制合同》,双方约定未经公司书面许可,钟某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设备,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期限届满止。在此期间,如果钟某违反保密约定,公司可立即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去年12月17日,该电子公司发现公司的电脑人事资料、薪资系统及有关机密资料被他人删除,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扣了钟某的一台私人电脑,发现该电脑存有包括该公司人事资料、员工薪资账目系统的基本资料、含预算及成本详细资料的资产投资折旧预算报表的备份文档。

随后,公司立即解除了和钟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就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发生纠纷,钟某将公司告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约定的限制(保密)期限内,钟某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电子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电子公司不用支付钟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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