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公司签订了主管岗位的长期合同,但公司没有按合同安排相应的岗位,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黄某遂主动请辞。这种情况,公司可否拒付经济补偿金?
6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工作努力成公司部门主管
黄某生于1974年,来自湖北红安县农村。1995年,他离开老家进入温州某集团公司工作。由于他头脑灵活、工作认真、业务熟悉,公司上下对他都比较满意,他也多次得到公司颁发的奖牌。辛勤的劳动换来了收获,2002年4月,公司第三次和他签署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与以往不同的是,合同中约定黄某的工作岗位为“科级主管”。合同签订当月,黄某即被公司任命为集团后备主管。2003年4月起,黄某担任了公司促标部经理。
随着担任“科级主管”,黄某的工资收入也迅速上升,每月都在6000元左右,年底还有丰厚的奖金;另外,公司从2002年4月起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黄某对岗位、待遇都比较满意。
职位薪水调整后请求辞职
然而,公司一纸文件改变了一切。2008年7月15日,公司发出文件决定:“免去黄某集团促标部商业分处经理职务,自2008年7月15日起开始交接,交接期一个月,交接期享受原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交接期结束后继续享受六个月原岗位资信工资待遇,工作另行安排。”
后公司安排黄某到杭州工作。考虑到工资金额与原岗位相差不大,黄某对工作岗位调整表示同意。
2009年6月24日起,公司下调了黄某的工资金额,月薪从6500元左右降到3500元。经核对,减少的项目为日常加班工资。
黄某对薪水的变化不能接受。2009年8月他从杭州回到温州集团总部,但公司没有给他重新安排岗位,并且在规定的工资发放之日未向黄某发放2009年8月份工资。
2009年9月23日,黄某向公司提出合同解除申请,申请书主要内容有“……由于公司无法履行2002年与本人签订的2002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为期9年的主管合同,特申请解除该合同。由于本年度未满,目前年终奖无法核算,现申请本人本年度1至9月年终奖按去年本人年终奖核算额度进行核算并一次性发放到位……”。公司执行总裁在申请书下方签署“同意结算1至9月奖金”。同日,黄某填写辞职审批表,其中辞职理由为“因工作无法安排原因,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执行总裁、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均签署为“同意”。但因工资及奖金等事宜协商不成,黄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2009年9月24日,黄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同年12月1日,黄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主动辞职是否补偿引争议
黄某认为,被告不能安排与合同相适应的岗位供原告重新上岗,并且擅自停发原告工资,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向其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70000元。此外,黄某还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工资、结算当年度年终奖、退还医疗基金、结算奖金牌基金等要求,合计请求金额共计151300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黄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是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科级主管”岗位的约定足以使原告对自己的职位层级和收入金额产生合理期待,这也是被告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2008年7月被告免去原告主管职位后重新安排的岗位,既不是主管岗位,也使原告在正常工作状况下,收入无法与原主管岗位持平,该客观变化已经说明原告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原告递交的辞职申请书和填写的辞职审批表所持“工作无法安排”的理由,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相关辞职结算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违约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根本原因,原告主动请辞没有改变该根本原因,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原告该项诉讼合法有据,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黄某经济补偿金70000元,2009年8月、9月工资5360.75元,2009年1至9月年终奖金22494.7元,退还的医疗基金10401.93元,奖牌基金3300元,共计11155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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