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文在一家公司里连续工作了14年,合同到期前,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他,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考虑到自己年龄偏大等原因,李达文就在合同到期前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使李达文对公司的未来失去信心,因此,他联系了另外一家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职务。李达文通知原单位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开始到新单位上班。
原公司以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通知李达文说,公司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按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而李达文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临时性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关系,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李达文能不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人有两种误解:一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为“永久员工”;另一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任何期限,所以是临时合同,短期合同。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并没什么特殊不一样,只是没有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要取决于每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能一概而论,遇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同样可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李达文履行这样的程序,他就可以去新单位上班了,且不用付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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