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突然辞职 经济补偿金等好多待遇打水漂

阅读提示  因对工作时间过长、加班不满,刘红(化名)主动从公司辞职,一年多来,因补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她将原就职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并为其补交社会保险。

由于刘红系主动辞职,加上证据不足,近日,夷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起因:加班太多员工辞职

1999年,刘红到某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2003年,她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8年。合同约定,刘红从事销售工作,由双方依法共同缴纳社会基本保险金。合同中,还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刘红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之后,公司就内部规章制度和工资方案与公司工会代表进行了集体协商并达成协议,并每年颁布试行了业务员工资方案。

2009年8月,刘红认为她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8个小时,且每周六也要加班,遂向公司提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拒绝了刘红的要求,同年9月,刘红辞职离开了公司。

纠结:两度仲裁未能如意

2009年10月,刘红向夷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其补办1999年至2004年的社会保险、向其支付10年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及10年内每周六的加班工资24000元。

同年12月,仲裁结果出来了: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其相关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刘红的所有仲裁请求。

今年下半年,刘红再度申请劳动仲裁,将宜昌分公司和位于外省的总公司都作为被申请人,再度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要求。最终仲裁结果仍为不予受理。

公司:擅自离岗不予补偿

今年9月底,刘红将原供职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退还押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对刘红的要求,一一予以了反驳。

针对押金问题,公司表示依照合同,押金已经退还;而刘红要求补交1999年至2004年之间的社会保险,已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由于刘红是主动辞职,并在未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至于加班费的问题,公司表示,支付加班工作及相应赔偿金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刘红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均已足额支付。

判决:全部请求均被驳回

法院认为,2009年9月,刘红因故辞职离开公司的行为,为主动辞职,她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刘红在单方面辞职后,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不支持刘红的请求。

关于刘红提出的加班工资请求,因刘红在工作期间已同意并按照公司的工资方案,每月领取了一定的加班费,加班费请求也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刘红提出要求补办1999年至2004年的社会保险,由于刘红没有提交1999年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提交其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佐证材料,法院无法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相关要求得不到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提醒】劳动纠纷切记保留好证据

“随着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有增加的趋势。”一位法律人士分析,在刘红一案中,关键问题在于她是主动辞职,在要求经济补偿方面是得不到支持的。

此外,刘红收集证据不力,如不能提供1999年至2004年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出示相关佐证材料。

夷陵区法院一位法官介绍,如果有强有力的证据,劳动者一方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今年12月初,该院对一起拖欠工资案件进行审理,六位职工起诉发生债务纠纷的企业,要求支付数万元的拖欠工资。尽管该企业内部关系复杂,但由于六位职工手中有欠条,法院判决企业迅速支付拖欠的工资。

相关法律人士提醒,平时应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资料,一旦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便可作为有力的证据。(记者申明 通讯员李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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