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刘女士所在的工厂为了节约原材料运输成本,决定将生产地点从大城市搬到原料产地的山区。上有老母,下有上小学女儿的刘女士表示跟随工厂迁移有困难,只得向工厂提出辞职,但就补偿金的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刘女士将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工厂给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共计2200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福利待遇纠纷。
庭审中,工厂负责人表示,工厂之所以搬迁到山区,就是因为金融危机,工厂要节约成本,如果要给付工厂的补偿金,那么工厂搬迁就没有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从而搬迁就没有必要,并且,工厂有规定,如果员工不愿意跟工厂去山区工作,可以选择辞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法庭最终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各项诉讼费用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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