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跳槽妻子被辞退 用人单位做法实不该

职工张某跳槽后,其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妻子受到株连被辞退。近日,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否定了用人单位的做法。

张某与其妻陈某同系郯城某电子公司职工。2009年2月,张某因自己的专业特长得不到发挥,跳槽到南方某城市工作。2009年3月,陈某即收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不胜任本职工作。陈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原岗位上已经工作了好几年,从没出过差错,怎么会“不胜任本职工作”呢?后来,陈某从单位相关人员那里了解到,原来是其丈夫张某的跳槽行为令单位领导很恼火,便以工作不胜任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陈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电子公司以工作不胜任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但在庭审时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理由的证据,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陈某赔偿金。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及时作出裁决,要求电子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侯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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