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银行员工成钢(化名),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黄牛”介绍客户,遭到了单位辞退。不服单位处理的他把“东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银行对他违纪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成钢之诉不予支持。
1981年2月,成钢进入该银行工作。1997年10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经区劳动局进行合同见证。2007年9月中旬,公安机关以成钢涉嫌非法经营对他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0月中旬,公安机关对成钢也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年12月下旬,该银行按照内部“奖惩条例”规定,作出对成钢违纪辞退处理决定。一周后,银行开具了退工单,退工日期为2007年12月29日。2008年8月6日,公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成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因与银行该不该恢复他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成钢提起劳动仲裁,却未获得支持。
今年5月上旬,成钢起诉到法院称,银行在司法机关未查清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作出将自己辞退的决定。该辞退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判令予以撤销,仍恢复双方原先的劳动关系。成钢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他不存在非法买卖外汇事实。
法庭上,银行方辩称成钢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10月变更为取保候审。虽然成钢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未达到定罪起点未被追究责任,但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客观存在。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下属员工是绝对禁止非法买卖外汇的。银行按照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对成钢辞退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成钢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承认曾经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人员介绍客户提供帮助。审理中,成钢又请证人出庭作证自己不存在非法买卖外汇。法院以为,证人的证词不足以推翻成钢在公安机关自认的事实,身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员工,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人员介绍客户、提供帮助,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显然已构成了违规,达到了严重违纪的程度,银行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29日解除,且在法定期内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其他内容提出异议,遂一审判决成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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