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系协商一致 此诉求不予支持

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因此法院数次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法院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孰是孰非已依法理清。

高某原是杨汛桥某公司的员工,今年4月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某公司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违法,因此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1万余元和拖欠工资2.5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先后于6月23日、7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7月9日双方向法院申请,要求庭外和解,法院予以准许,但最终双方协商未成,法院遂于7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高某诉称,他于1994年进入该公司工作,后担任高管职务,从2008年起年薪为31万元。今年2月9日,他接到公司单方面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从3月12日起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高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要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放弃了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针对高某的说法,杨汛桥某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其实并未解除。2月9日公司发给高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但高某于2月12日就回函提出了异议,且至今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因此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没有生效。该公司还认为,他们提前30天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程序合法,而高某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到公司正常上班,也未办理离职手续,故不存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要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如果已经解除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焦点问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高某在2月12日给公司的回函中已经载明:“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的原则处理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结清公司的期权股和自由股份等债权……”鉴此,法院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高某诉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高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中国柯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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