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失效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9月到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08年11月初,该公司为员工统一办理代发工资的银行卡。但在办卡过程中,该公司发现,王某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期,该证件号码在公安机关的相关网站上查询不到,无法办理银行卡,且王某不能向公司出具居民户口簿。因此,公司认为王某没有合法的户口和身份证,不具备作为劳动者主体的资格,通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本人虽无法向公司提供居民户口簿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但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为其出具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该表加盖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足以证明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份;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当,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该公司以王某没有合法的户口和身份证,不具备作为劳动者主体的资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那么,应该如何确认一个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公民身份呢?

一种观点认为,仅应通过公安部门发放的居民户口簿及处于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来确认。但在实际生活中,我国面积很大,现在人员就业流动范围广,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中登记了多名家庭成员的信息,不可能要求每名成员都随身携带户口簿。公安机关虽然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规定了有效期限,作为公民应当在期限终止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因工作学习紧张,面临的就业压力大,很可能没有充裕的时间及时办理,或在证件丢失时,不能及时补办。在确认一个人的合法公民身份时,应综合考虑其所能提供的各种相关证明,而不能仅局限于某一证件的有无。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在公安网站上查询不到,但查询不到并不等于就一定不存在,可能存在信息漏登等原因。且王某所提供的户口登记表也是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的证明文件,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户口登记表和身份证为虚假的情形下,该公司仅凭在公安网站上未查询到这一事实,推定王某不具备合法户口和身份证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及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王某的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标准应为半个月工资,故仲裁委裁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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