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由于连续旷工而被厂里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算是开除公职吗?还能报考公务员吗?
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应该包括连续旷工的情况,而对待旷工职工最严厉的惩罚,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且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包括施行了26个年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权利来源,是国家行政法规的直接授权,企业可以直接援引该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若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则需要企业“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有关处分的事项予以明确,且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企业再对员工进行处分就是违法和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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