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单位同意赴日留学,因其一直逾期未归,单位通过《北京晚报》刊登公告,以王某自动离职为由对其做出处理决定,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请。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系北京同仁医院职工,1997年原告经被告批准赴日本留学,2002年获医学博士学位后继续留日从事博士后研究。后回国因被告没有合适岗位,原告至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9年,原告无意中发现自己的人事档案中有一份被告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依据,且没有送达。故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北京同仁医院辩称,1997年,原告申请自费赴日本研修1年,但逾期未归。被告因此对原告作出按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并按照原告档案中的家庭住址进行送达,后被退回。被告只能通过《北京晚报》刊登了该处理公告。被告认为,自己对原告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且已经依法送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1997年申请自费赴日本研修1年,经被告批准,但原告一直逾期未归,被告对原告作出按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因无法送达被告登报公告要求原告办理有关手续,此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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