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员工上班使用聊天工具,相关条款经职工大会表决后写入公司备忘录。去年,李小姐因为在上班时聊MSN而被炒鱿鱼,围绕备忘录中的条款能否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的问题,李小姐与公司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解除与李小姐合同的行为被判有理。
2006年8月底,李小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月工资3300元。去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几天之后,公司向李小姐支付了当月工资及加班费用共计4000余元。
2008年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公司对此答辩称:公司为整顿纪律,于去年年初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禁止上班时间使用聊天工具、观看电影、炒股的相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告知员工,李小姐曾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但此后其无视公司规定,在主管几次提醒后仍未改正,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不服,上诉认为,公司制定的备忘录损害职工利益,况且聊天出于工作需要,谈论的是业务问题。
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李小姐所在公司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现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并无不当。
法院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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