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辞职 应享受失业金

小王所在的沂水县某厂,生产效益一直不错,企业给职工缴纳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于近年来订单增多,厂里经常要求职工加班,有时甚至要通宵达旦,但就是拒绝支付加班费,而且一直扣押着1个月的工资不发。时间长了,小王感觉吃不消,就向厂里提出辞职,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然而厂方却答复他,辞职可以,但是不给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理由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必须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小王是自愿辞职的,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来,在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督促下,该厂为小王办理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当前,类似小王这种情况在许多企业普遍存在,那么小王能否提出辞职?辞职后能否领到失业保险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3款明确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从表面上看,小王主动辞职,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件,但从其实质上分析不难发现,小王辞职并没有违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事实上被迫中断了就业。小王辞职是由于单位拖欠工资和拒付加班费引起的,并非出自本人意愿,在缴纳了失业保险费1年的前提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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