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婚先孕 单位除名无效

黄某是上海市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职工,因为未婚先孕,遭公司解雇。公司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在单位内外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所以决定将她开除。黄某不服,告到劳动部门,经过仲裁审理后劳动部门认定,婚育行为是个人私事,公司的做法无效。劳动仲裁部门提醒企业无权就员工婚育等个人事宜行使处分处罚。

黄某称,自从2007年11月进入公司以来,工作一直比较努力。发现意外怀孕后,本想与公司协商妥善处理此事,但没有想到公司竟要解除她的劳动关系。对此,公司辩称,黄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就未婚先孕,影响很差,有损单位声誉。

劳动仲裁机构表示,黄某未婚先孕,对其公司内部舆论会带来不良影响,但这属于黄某的个人行为。公司与职工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根据法规,女职工在孕育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除自行提出解约或者严重违纪外,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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