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华、王君宇等20人是北京某防疫服务公司的员工,职务为司机和杀毒工,20人中无一人与单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下旬,公司提出与王晓华等人签订劳动合同,王晓华等人早就希望早日签订合同,希望公司能给补缴各项保险。但是公司提供给他们的,是一份空白合同,所有重要的事项都留白未填。王晓华等人知道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日后公司可以随意在合同上填写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拒绝在这份空白合同上签字,并要求订立公平合理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拒签合同为由提出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王晓华等人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和中心的马峰律师共同代理下,到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王晓华等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防疫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清算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以及他们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对于王晓华等人的上述请求,防疫服务公司辩称,由于公司的特殊性质,王晓华等人在职期间内工作时间根本不可能超过8小时,而公司每月按照全勤为职工发放工资,并有考勤表作为证据。公司认为,王晓华等20人主张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时效,本案部分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旷工,因此上述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关于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所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防疫服务公司称除左荣华在外的其余人员均无故旷工,因此防疫服务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举出相应的证据,但防疫服务公司未能就此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故仲裁委对于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 王晓华、王君宇等20人是北京某防疫服务公司的员工,职务为司机和杀毒工,20人中无一人与单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下旬,公司提出与王晓华等人签订劳动合同,王晓华等人早就希望早日签订合同,希望公司能给补缴各项保险。但是公司提供给他们的,是一份空白合同,所有重要的事项都留白未填。王晓华等人知道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日后公司可以随意在合同上填写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拒绝在这份空白合同上签字,并要求订立公平合理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拒签合同为由提出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王晓华等人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和中心的马峰律师共同代理下,到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王晓华等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防疫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清算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以及他们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对于王晓华等人的上述请求,防疫服务公司辩称,由于公司的特殊性质,王晓华等人在职期间内工作时间根本不可能超过8小时,而公司每月按照全勤为职工发放工资,并有考勤表作为证据。公司认为,王晓华等20人主张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时效,本案部分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旷工,因此上述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关于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所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防疫服务公司称除左荣华在外的其余人员均无故旷工,因此防疫服务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举出相应的证据,但防疫服务公司未能就此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故仲裁委对于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故申请人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事项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防疫服务公司支付王晓华等20人各项赔偿金共计973566.76元。
采信,故申请人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事项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防疫服务公司支付王晓华等20人各项赔偿金共计97356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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