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今年6月,公司以他与同事赵某吵架为由,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与公司协商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未果后,王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但仲裁委同时查明,王某的工作岗位已有人代替,恢复王某的原工作岗位已不可能,况且该公司拒绝承认错误,于是有人提出为了王某的利益,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经合议后,仲裁庭尊重王某的意愿,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有两种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赔偿金,而该选择权在劳动者。
由于劳动关系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法院很难执行,因此,在实践中,仲裁或法院一般都会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职工讲明利害关系,建议其变更申诉请求,要求支付赔偿金,但在职工不愿意变更申诉请求的情况下,仲裁或法院应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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