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没提交格式请假单遭辞退

怀孕女工因请病假没有递交格式请假单,被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而辞退,女工申请劳动仲裁后请求获支持,而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服饰公司应与胡女士恢复劳动关系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且应支付胡女士工资款计3694.63元。

>>>案件

2004年11月,胡女士至上海某服饰公司专营店担任营业员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007年5月10日,胡女士以怀孕期间身体不适为由,提出自12日至30日期间请假,当时,店长在胡女士的请假单上签名。同月16日,公司以胡女士无故旷工3天以上,且未提交格式请假单,属严重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年6月,胡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相关工资款。9月,仲裁裁决支持了胡女士的请求,而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方认为,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胡女士“无故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不恢复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不支付胡女士的相关工资款。

胡女士则认为,劳动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公司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

法院认为,胡女士以怀孕后身体不适需休息为由向公司请假,其所在岗位的店长在请假单上签字,后胡女士亦将请假单交公司。胡女士未上班,并非属无故旷工,虽公司认为请假3天以上须提交格式请假单,但公司的规章中只规定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未规定须填写格式请假单。因此,公司以胡女士违反公司规章为由,认定其旷工依据不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不当,应予撤销,双方理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依法应恢复至胡女士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同时,胡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资款,亦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上海法院网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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