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年近五旬且身患重病,李女士居然被公司辞退。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李女士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要为李女士补缴养老保险金,并支付病假工资和医疗费。
李女士现年48岁,1983年来到郑州某制药厂(现已改制为药业有限公司)参加工作,2003年她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单位改制为药业有限公司后,李女士与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2006年9月,李女士在体检中被确认肝癌,而单位却始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她办理医疗保险。李女士一边四处借钱治疗,一边与公司开始了漫长的维权斗争。
李女士和丈夫都是国企下岗职工,平时日子就过得紧巴巴的,得了癌症后,为了治疗家里不仅早已花光所有积蓄,更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为了讨回本该属于自己的救命钱,捉襟见肘的李女士抱着一线希望来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面对李女士的窘境,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当日受理当日指派,特意安排常年专职从事劳动纠纷案件代理的范启香律师办理此案。
范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查阅并分析了李女士的劳动档案和药业公司的改制情况,指导李女士向相关人员进一步搜集和固定证据。为了能让李女士早一天拿到救命钱,范律师起早贪黑,冒着酷暑,多次来到药业公司进行交涉,到法院递交先于执行的申请。在范律师的积极帮助下,2008年初,李女士向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8年6月,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书,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可药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8月,高新区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再次确认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本以为药业公司会接受判决,履行应尽义务,药业公司却以双方早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再次上诉。面对药业公司的冷嘲热讽甚至人身威胁,范律师不仅自己没有惧怕和退缩,而且安慰李女士及其家人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依法维权才能胜诉。2010年9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判令被告郑州某药业有限公司为李女士补缴养老保险金3356元,支付病假工资7985元,支付医疗费58600元。( 河南法制报 徐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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