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厂只干3天就辞工,还有脸开口要工资!

一名来义乌找工作的贵州籍小青年,在该厂里做了3天就辞工(其中一天还是旷工),走了几天又回来闹着要领工资,弄得负责人不知如何是好,为此烦心了好多天。就该问题笔者发表以下意见。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只有按照该条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在三日期满后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没有产生解除效力之前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该项权利,但应对损失额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产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取得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所以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该条主张新用人单位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感想

国家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倾斜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的增强,使企业不得不对用工风险进行思考,企业必须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管理、事后处理多角度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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