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职工调入下属子公司后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职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该单位被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许某于1999年11月11日调到山东省某集团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该集团将许某安排到下属的空调公司工作。2000年6月,经许某申请,该集团又将其调入下属的设计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04年3月18日,设计公司将许某列为富余人员,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直到2007年12月。2009年11月30日,设计公司向许某邮寄了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但许某一直没有回复。2009年12月2日,许某向该集团及设计公司邮寄了要求支付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函。同月9日,许某再次向该集团邮寄了相同内容的函。该集团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向许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许某遂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认为,许某调入该集团下属单位设计公司后,该集团应及时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设计公司与许某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该集团应承担连带责任。许某要求与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许某与设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设计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许某生活费,许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许某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由设计公司支付,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其督促设计公司支付。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该集团为许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集团督促设计公司支付许某经济补偿7600元、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的生活费6440元。(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张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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