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或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例如员工提供了虚假的学历、工作经历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威胁公司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并不是没有。例如员工利用知悉用人单位的某种秘密为条件,胁迫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主要指员工利用企业处于危难处境,迫使用人单位违反真实的意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采用上述方式签订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