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读研时参加单位招聘考试,被录取后工作11个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差两个月毕业时,单位以在读研究生身份要求他离职。
彭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彭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08年5月份,中国传媒大学研二学生彭先生参加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下属的篮球报招聘考试,一个月后被录取。
彭称,一个月试用期后,单位并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称等研究生毕业后签约待遇更好。此后,彭在该单位工作了11个月,待遇与其他员工一致,署名也为正式记者。彭认为,自己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今年4月,距毕业还有两个月,彭遭辞退。
彭诉至崇文法院,要求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1万。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称,彭身份为实习生,应聘时未表明在读研究生身份,与报社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时,崇文法院认为,彭身份仍是在读研究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报社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彭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近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暂未宣判结果。
发表评论